教训!担心出水超标扣工资,污水站员工伪造监测数据被查处!
2021-09-22 11:11
来源:环保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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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2020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成效,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遏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定市持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公布典型案例以期取得警示教育作用:
保定市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27日晚23:20时,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智能管控监控平台发现,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处,有人将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管放入一个塑料桶内,并向塑料桶内加水。6月28日上午,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污水处理站员工宋某,因担心水质不好,自己受到厂里处罚,擅自把废水排放口处的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管放置入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内,干扰正常采样,持续时间长达10个多小时,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并停产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拘留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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