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征求意见的函。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于 1998 年首次印发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2016 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以下简称 2016 年版《名录》)。
我国目前危险废物类别繁多、性质复杂、不断出现新类别。因此,《名录》提出了动态修订的原则。
2019 年初,生态环境部启动 2016 年版《名录》修订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修订任务。
与 2016 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内容包括:
1.正文内容由 9 条修改为 7 条。
2.修订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新增 7 种危险废物、删减 7 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 8 种危险废物。
3.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新增 13 种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具体如下:




